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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条 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家长”指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县级、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学生基本信息表;2.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3.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4.广东省中小学新生名册;5.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6.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7.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8.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9.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10.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11.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12.广东省中小学毕(结、肄)业生名册;13.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档案),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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