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中山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解释。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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