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
第十七条 投档规则
(一)实行统考的院校(专业)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时,根据院校招生计划,以1:1的比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考生文化课总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基础上,依据考生投档分数排序情况,从高到低依次检索考生院校专业组志愿投档给招生院校。
(二)实行“统+校”的院校(专业),省招生办将文化课总成绩上线、省术科统考成绩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考生志愿顺序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
(三)实行统考合格的院校(专业),省招生办将文化课总成绩上线、省术科统考成绩合格、符合院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考生志愿顺序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
(四)实行校考的院校(专业),省招生办根据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及文化课总成绩上线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考生志愿顺序一次性投档给招生院校。
第十八条 录取办法
在省招生办投出的考生档案中,由院校根据有关招生政策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和标准,自主、择优录取。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考试招生部门和普通高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要求,加强对艺术类考试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严密管理措施,严格操作程序,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广大考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参加平等竞争,切实提高艺术类考试招生的信誉度和社会美誉度。
第二十条 艺术类省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艺术类校考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批准设立的校考考点,要积极配合相关招生院校做好艺术类校考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对未经教育部和我省招生办批准,擅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招生院校,我省一律不予承认,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自行负责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停止其下一年度在我省的招生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实施,如教育部和省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教育部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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