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家长商定。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需连续停课3个月以上的,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附件9),并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
(二)学生参军或出国出境就读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参军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参军的有关证明。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原则上不予休学。经审核同意休学的,应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申请表》,交学校后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复学,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准予复学的学生,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休学期满不能如期复学的,须根据上述流程办理续休手续。义务教育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达到2周,且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有关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超过2年者应予退学,所在学校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