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 作者: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 | 发布时间: 2026-07-15 | 19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但其家长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回国就读的,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已转换为外国或港澳台身份的,按本细则第五十九条办理。

 

第七章 升级、跳级、退学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三十二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招收往届生复读。

  第三十三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义务教育阶段书面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书面报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一级,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由学生家长填写《广东省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0),经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并注销其学籍,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

 

第八章 考 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学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相应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3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超过3天、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审核。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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