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类学校认定办法
美育类学校创建是落实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重要举措,对强化学校办学特色、展示美育成果、推动学校美育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育类学校指示范性学生艺术团学校。
一、创建目标
本次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约5000个美育类学校。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大中小学校学生艺术团一体化建设模式,推动学生艺术团建设纵向衔接、横向贯通,形成一批示范性强、引领性突出的建设成果。
二、创建原则
——坚持立德树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美育精神,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将艺术团打造成为立德树人的重要载体,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坚持示范引领。依托艺术团开展常态化、高水准、示范性的交流展示活动,完善面向人人的学校美育育人机制,建立艺术团特色学校与区域薄弱学校、乡镇学校“手拉手”结对帮扶机制,推动区域学校美育优质均衡发展。
——坚持特色发展。遵循美育规律,体现学段特点,彰显地域特色,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文化传承、校地共建、品牌打造等方面的特色发展路径,培育形成“一团一品”“一校多品”发展格局。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课堂教学与实践模式,促进五育融合,引领教学改革,强化过程管理,推进评价改革,完善条件保障,激发艺术团的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
三、主要任务
包括团队建设、教育教学、实践成效等。具体评价标准详见《示范性学生艺术团建设指标》(附表)。
四、申报类别与数量
(一)申报类别
示范性学生艺术团分为专项艺术团、综合艺术团和专业艺术团三类。团队成员为非艺术专业学生的可申报专项艺术团或综合艺术团,为艺术类专业学生(含艺术特长生)的可申报专业艺术团。
1. 专项艺术团
(1)舞蹈类,团员人数不少于30人。
(2)合唱类,团员人数不少于30人。
(3)器乐类,大型合奏乐团(含交响乐团、民族乐团、管乐团、弦乐团等)人数不少于30人;小型合奏乐团(含室内乐团、中国传统器乐组合等)人数30人以下。
(4)戏剧戏曲类(含话剧团、朗诵团、音乐剧团、戏剧戏曲团、曲艺团等),团员人数不少于20人。
(5)美术书法类(含绘画、书法、篆刻、设计和手工艺制作等),团员人数不少于30人。
(6)影视类(含摄影、影视动画和数字媒体艺术等),团员人数不少于20人。
2. 综合艺术团
须涵盖至少两类专项艺术团,各团建制要求参照专项艺术团标准执行。
3. 专业艺术团
建制要求参照专项艺术团标准执行。高校专业艺术团需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开展高水平艺术创作。
五、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学校均可申报,根据《示范性学生艺术团建设指标》进行自评,分数达到70分以上(成果限5年内)。参与国家重大演出、展示活动,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乡镇中小学艺术团可适当降低自评分数要求。